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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群易发虐童 幼女成家庭“泄压口”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07-16
  本报记者林志文/通讯员王飙尘 发自广州 记者从广东省妇联5月28日举办的预防和制止虐待儿童研讨会上获悉,省妇联权益部通过网络搜索到近5年来媒体公开报道、发生在广东省的家庭领域虐待儿童恶性案件发现,这些案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要发生于流动人口中,受害者多为女童、年龄幼小,加害人中女性居多。省妇联的研究还发现,这些虐儿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呼吁,建立预防和制止虐待儿童的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
  据近期媒体报道,广东省的家庭恶性虐童案共18宗。这些案件的特点,第一是虐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18宗恶性案件,直接导致被虐儿童死亡的10宗。其次,案件主要发生于流动人口中。第三,受害者多为女童、年龄幼小。第四,加害人中女性居多。有三分之二的施暴者是母亲或其他女性(继母或父亲的女友等)。第五,惨剧发生前少有外界介入,18宗个案中,在悲剧发生前,邻居、基层自治组织、公权部门等外界力量曾加以劝解、干预的,仅有3宗。
  专家分析指出,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首先是流动人口家庭自身特点,发生虐童的家庭,家长总体素质不高,职业层次较低,家庭生活、经济压力较大,孩子容易成为“泄压口”。其中不少被虐儿童原是留守儿童,与父母生活时间较短,父母缺少管教经验。其次,重男轻女思想作祟。18个受虐儿童中,高达72%是女童。第三,家长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第四,缺乏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受虐孩子年龄幼小,基本不懂得向外界求助。外界主动介入、有效干预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恰恰这方面的力量,在多起虐童事件中,显得十分薄弱。邻居不愿管,管了也白管;公权部门难以管、没办法管。这一方面反映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心态,另一方面反映了公权力在介入父母子女监护关系中的缺位。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儿童保护体系还不完善,专家呼吁要尽快建立预防和制止虐待儿童的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要健全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细化相关规则;要建立综合的防治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家庭、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共同支持,保护儿童权益。(摘自《中国妇女报》  20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