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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屡遭男友家暴,反击将其捅成重伤!深圳检方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2-28

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消息


该院曾介入一起故意伤害案

孕妇遭家暴,持刀自卫刺伤伴侣

被审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来看看具体事件


  怀孕两月却屡遭男友家暴,孕妇持刀反击

  “我当时心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得保护我的孩子......”

  据介绍,田某某与李某某是一对同居情侣,田某某已怀孕两个月,但是她却时常遭受李某某的家暴。
  案发当晚,李某某饮酒后回到住处,再次与田某某发生争执,他掐住田某某的脖子,将她压在床上。她几欲逃出房间报警,李某某将其拽回,又用枕头捂脸,用脚踩踏、踢踹其身体。
  田某某几番挣脱失败,最终抓起一把水果刀捅向李某某左胸,见他受伤,田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救护电话协助救治,随后将李某某送至医院。经鉴定,李某某左肺破裂,伤情为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进行立案侦查。龙华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侦查,经审查发现,案发时李某某对田某某实施家暴,怀孕的田某某感觉生命受到威胁,在紧迫情况下持刀进行自卫反击,虽造成李某某重伤,但仍构成正当防卫。

  属于正当防卫!检察机关称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司法机关及时、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龙华区检察院研判案件事实,聚焦关键问题,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唯结果论,不以结果倒推行为是否超限度,而是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田某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华区检察院注重案件时效性,及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一共对“正当防卫”做了三款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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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