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关注微博

小程序

关注小程序

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各站快讯

一面锦旗背后的故事

来源:台山妇联 时间:2024-07-17

  “感谢,非常感谢台山市妇女联合会、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台山站)工作人员的鼎力帮助,在我孕期六个月遭受不公平待遇、彷徨无助时,及时给予指引并协助我运用法律维权解困,为我们母子俩今后的生活带来了保障。”7月12日,张女士冒着酷暑,心怀感激捧着一面“高效维权 尽职尽责”锦旗到站,对工作人员化解矛盾的高效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图片

  锦旗虽轻,承载着的却是市民对台山市妇女联合会、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台山站)工作的高度认可。

  2024年6月12日,张女士面带愁容到站求助,反映其是一名护士,自2023年9月3日开始到诊所上班,但是诊所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6月12日上午被诊所辞退,前期也没有收到任何的辞退通知,工资也只发放了当月的且没有任何补偿。张女士面对如此不公平对待,深感痛心,彷徨无助时,到站咨询如何进行合法维权。接访人员热情接待、认真聆听,耐心了解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以及张女士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指引张女士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多方的沟通、协调和努力,终于在2024年7月10日协商成功,达成共识,张女士得到了合理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锦旗,是群众的肯定,更是鞭策妇联维权站工作人员一路向前的不竭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台山妇联维权工作者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用实际行动依法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巾帼力量。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