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家庭暴力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首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和求助。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相关法律规定中“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不同,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广,民法领域次之,而刑法领域中规定的范围晟窄。将近亲属纳人家庭暴力投诉主体,是处置家庭暴力的客观要求。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是在家庭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人,并且加害人有时就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伤害,有的失去人身自由,无法求助,有的长期被施暴人恐吓、威胁,不敢求助。因此,规定近亲属可以代表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和求助,对于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是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家庭暴力受害人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环节,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有义务给予帮助、处理。主要的帮助、处理措施包括:(1)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2)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协助其分析自身情况,确定解决方案;(3)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警、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有关专业帮助的,应积极进行协调,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机构;(4)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责,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协助给予特殊保护;(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依据自身职责和实际能力,为受害人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和法律帮助、社工服务等。
其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得到法律救济:一是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者向基层派出所报案。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意见要求,积极预防和干预家庭暴力,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了110出警工作范围,目前许多省区市在基层派出所、警务室挂牌设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点,部分省公安厅出台文件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原则和职责、理念,规范了处置家庭暴力工作具体程序。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自诉,依法向犯罪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进行劝说、加以阻止,不得以侵犯隐私权等为由追究劝阻者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单位、个人”是指依法不负有劝阻家庭暴力职责的单位、个人,是否劝阻属于其权利,可以劝阻也可以不劝阻。对于依法负有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单位、个人,比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必须加以制止,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