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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可否要求给付赡养费
  陈女士因不能生育,早年收养了一个男婴,将其养大成家后单独生活。5年前,因陈女士不同意将所居住的房屋过户给他发生矛盾,养子对陈女士不管不问。鉴于养子如此无情,陈女士又生活困难,打算与其断绝收养关系,并要求给付赡养费。可听人说,断绝母子关系后一切都断了,何谈赡养费?该说法对吗?
  律师点评:
  陈女士不仅可以同时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给付赡养费,若养子对陈女士有遗弃情形,还可要求其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陈女士将养子抚养成人,帮助其成家立业,尽到了父母的义务。而当陈女士生活困难时,养子不闻不问,严重伤害了陈女士的感情。此种情况下,作为养母的陈女士有权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其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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