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同学杨某因开店向李某借款10万元。2014年10月,李某偶然得知杨某所开店已经转让,杨某外出打工。李某找杨某的妻子何某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借款。何某拿出了她与杨某2012年结婚时所签的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他们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何某以此为由拒绝偿还。请问,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杨某与何某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但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外效力,即婚前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本案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即李某具有效力,取决于李某当时借给杨某款项时是否知道该协议约定。李某如果知道该约定,则该约定对李某有效,何某不需要承担杨某所欠债务;如果李某不知道该约定,该婚前财产协议则对李某无效,本案杨某债务就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清偿。但此证明责任,在于杨某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