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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代位追讨
  王某和杜某是同学。去年2月,杜某向王某借钱30万元,碍于多年的交情,王某借给了他。没想到,老杜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现在没有钱为由拖延还款。近日,王某从另一同学李某处得知,杜某曾借款30万元给李某,但借款到期后,杜某并没有催要。王某多次催促杜某收回还款,但杜某不肯去。请问王某应该怎么办?
  本案是民法中的代位权问题。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王某和杜某以及杜某和李某均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导致王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可以李某为被告,杜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还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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