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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有的“双独二孩”条款修改为“单独二孩”,即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即可生育二胎。目前广东的二胎政策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1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2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3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 4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5 )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 6 )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 7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 8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此外,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1 )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 2 )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 3 )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 4 )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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