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和蔡某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蔡某家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2008年,夫妻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遭遇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两套8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4月,郑某和蔡某协议离婚,郑某要求分割该安置房,蔡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郑某无权分割。请问,蔡某的说法对吗?
专家解读:
蔡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郑某和蔡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安置房,来源于蔡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郑某无权要求分割。
────── 摘自《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