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女联合会社会服务中心章程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妇女联合会社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大院红楼主楼。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协助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引领服务联系我省各界妇女和女性社会组织,服务妇女儿童需求,开展妇女儿童相关问题理论研究,建设网络新媒体阵地,推动妇女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引领服务联系我省各界妇女、妇女组织和女性社会组织,协助管理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
(二)协助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和发展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
(三)协助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加强与港澳台和海外妇女的交流合作与联谊;
(四)协助广东省妇女联合会网络新媒体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策划开展新媒体平台线上线下活动;
(五)配合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六)协助开展巾帼志愿者工作;
(七)承担对本省妇女儿童相关问题的调研和政策研究,宣传推广研究结果;
(八)组织妇女儿童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和培训。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为:由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党组任命。
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党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举办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举办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为独立财政预算单位,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定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十七条 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报举办单位审核后汇总省财政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举办单位审核后汇总省财政审批。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结合党建工作实际,单独设立党支部。
党支部在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党组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任命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研究重点工作,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通过支部会议充分讨论,征询党员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单位党支部基本职责包括: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党组管理事业单位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单位性质发生变化;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工作事项及管理事务发生变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章程修改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19日经本单位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新闻头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