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2月23日召开论证会,邀请各职能部门对《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是深圳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面临妇女权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必然选择。
1993年,深圳市于在全国率先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过17年的实践,该法规在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显露出一些弊端,如倡导性规定多,强制性规定少;原则性规定多,具体可操用性规定少;缺乏强有力的执法主体;部分条款内容与实际脱钩,同时对解决新出现的妇女权益热点、难点问题存在空白。
2007年,深圳市人大将修改《若干规定》纳入立法计划,由市妇联具体负责立法的前期工作。通过开展大量的省内外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市妇联认为仅仅依靠修订《若干规定》难以应对眼前和未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制定一部新的法规。因此,市妇联与市人大达成共识,认为从长远考虑,应尽快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代替修订《若干规定》工作。
2009年9月底,《条例》立法工作启动,市人大领导亲自参与立法工作的专题论证会、初稿的撰写。12月,市法律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妇女界以及人大、政府相关部门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对就《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2010年1月,市妇联组织市人大、市编办、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深圳综合研究院的领导和专家前往香港,先后到平等机会委员、香港统计处、香港妇女委员会调研。
《条例》作为促进实现性别平等的地方法规,在保障性别平等的实施层面作了重大探索和突破。目前经市人大批准,《条例》已列入2010年立法预备项目。(深圳市妇联)
编辑:赵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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