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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站助离婚妇女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2-01-19

  阿华与丈夫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生育了两个孩子,家庭算得上温馨。

  然而,男方自2004年认识了一四川女子后就离家出走,长期在外与该女子同居,并又生育子女,而对阿华母子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2007年男方还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多年来,阿华含辛茹苦培育子女健康成长,但都无法挽回夫妻感情,男方还与其父母一起强行将阿华母子赶出家门。

  接到此案后,服务站站长黄育英耐心地倾听了阿华的诉说,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了详细地了解分析,并立即会同有关律师进行案情研究。阿华要求与男方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愿望十分强烈,并要求申请法律援助。

  服务站站长及工作人员与律师志愿者在多次接访阿华、对案情反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其夫妻双方因男方有外遇而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情况分析及阿华自身的要求,服务站决定会同律师志愿者为阿华离婚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因阿华要求争取两孩子的抚养权,考虑到其小儿子年龄不满十周岁,律师志愿者建议阿华在小儿子年满十周岁后才起诉,有利于法院尊重孩子意愿,争取孩子抚养权。

  2011年9月,案主的小儿子已年满十周岁,服务站即指导阿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生活困难证明,到服务站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后,由律师志愿者吴本雄律师正式受理该案。吴本雄律师为阿华拟好了民事诉状,并指导其准备起诉的相关证据材料,服务站委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吴本雄律师陪同阿华到人民法院立案。

  在阿华准备离婚期间,服务站还邀请她参加“美丽自我,幸福人生”同路人小组活动,帮助其调整心态,正确把握和审视自己的婚姻现状,增强自信,提高应对人生逆境的能力。

  经法庭审理,阿华的子女均已年满十周岁,均表示愿随阿华共同生活,法庭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两个子女由阿华抚养,男方也当庭表示同意自2009年7月10日起每月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而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型汽车也被法庭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车辆的价值,由男方一次性给付阿华25000元。

  历经艰辛,阿华终于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她万分高兴,向服务站及律师的热心帮助表示感谢。(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