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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的外债丈夫一定要还?未必!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1-04-08

  借钱给别人的债主可得多长个心眼了,当你出借给夫或妻一方的钱到期了,而夫或妻一方又无力偿还时,你可能会认为可以向夫妻双方任何一个去讨要,作为夫妻都有义务还债。但是你错了,你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

  王某是一名家庭妇女,她老公是浙江岱山当地的一名船老大。近几年,她染上了赌博恶习。2009年6月,王某为了筹集赌资,向戴某一次性借款15万元。由于近年来岱山渔业生产形势不错,捕鱼收入较丰,因此戴某并不担心这笔借款到期会收不回来。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于是,戴某便将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作为连带债务人共同偿还。

  但是,令他感到意外的是,主审法官并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而是认定这笔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戴某百思不得其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是明明白白写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吗?

  带着一脸疑惑,戴某来到了岱山检察院,希望检察官能帮他主持公道――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后,向他作了详细阐释,他才明白法官判得没错。

  点评

  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这也是有条件的,要作具体甄别与区分。

  因为,《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的。

  也就是说,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他需要对于自己借出去的钱的用途作一定的了解,这笔借款数目是否合理、是否被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都是债权人需要关心的,而不能一借了之。

  在本案当中,一个家庭妇女一下子借15万元这样一笔巨款,很难说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而戴某对此却不作任何了解、调查,这显然是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所以,法官的判决是合理的。(费依均 邵剑辉)

  来源:中国妇女报